开阳县心连心志愿者协会理事会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履行本协会章程中规定的关于理事的职责和义务,以及规范对理事的约束,依据本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理事会
第二条 理事会按照本协会章程设立,在本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实行民主选举制,从注册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四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
第五条理事会召开前,由本协会秘书处向应出席者发出通知(Q群,微信群),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草案和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理事会可采用集中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但涉及本协会人事任免、规则制定等重要事项时,须以集中方式召开会议。
第七条在理事会召开之前,理事可向理事会提出动议,会议召集人视情形决定是否将其列入会议议程。如有应出席会议总人数的五分之一理事提出同一议题时,则该议题必须被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理事可在会议中提出增加议题动议,由秘书长根据多数理事的意见和本次会议的主题决定是否将此动议纳入会议议程。除非得到一半(不含)以上与会者的同意,新动议不得改变原会议议程中规定的议题。
第九条应形成决议的议题,须经会议表决。一般议题可采用举手或通讯方式表决,凡涉及人事任免、分支机构设置等重要事项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条会议安排专人对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会议结束后,秘书处应在一周内形成会议纪要草稿,征求全体理事成员的意见。对坚持异议者,其意见在纪要中应予纪录。纪要定稿后及时公布并存档,任何人不得增、删和修改。
理事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前向理事会正式请假,并可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参加会议。请假的理事可在事后对会议议定的事项表态,但不能变更相关决定。如果理事连续三次不出席理事会议,理事资格即终止。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密切联系会员,了解并反映会员的需求和对本协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理事届中变更
第十三条当理事会成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违反本本协会规章被理事会罢免时,其理事资格随之终止,并由理事会召开会议重新选聘馨的理事成员。
第十四条以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义担任理事者,当其不担任上述职位时,相应理事职位终止。
第十五条触犯本协会会员条例而被除名的,其理事资格同时被终止。
第十六条理事会成员在会议记录未下发以前不得将会议内容私自散发出去,一经发现查实,请出理事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连续三次不参加月会或一年内累计5次不参加月会,则将该成员请出理事会(外地人员除外)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2019年1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